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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可以提出行使代位权。 行使代位权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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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点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③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④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合同的代位权又称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设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有权存在。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害。
代位权的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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