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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房屋瑕疵及意外风险责任问题

2022-10-26
房屋借用是指出借人将房屋无偿交付给借用人使用,使用人在使用后予以返还的合同行为。房屋借用合同具有无偿性、实践性和单务性等特点。由于借用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因此,房屋有瑕疵的,出借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出借人在特殊情况下仍然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一般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中关于赠予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即: (1)出借人故意不告知房屋存在瑕疵,造成借用人损失的,借用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出借人在交付出借的房屋时,保证出借房屋无瑕疵的,或者保证对借用人因借用的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借用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须注意的是,借用人的损失是指借用房屋之外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借用房屋的意外风险责任,根据权利归属原则,由出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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