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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记录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的证明。实际际工作中,主要有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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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办理程序:持上述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留材料原件进一步核实。
你们属于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程序及所需材料如下: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可能涉及到以下证明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证书格式,是指新婚夫妇准备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在居住地计生部门办理的准生证,现在都统称为《服务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书格式,是指流动人口从户籍地流出时,年龄在17-49岁之间的育龄妇女所须持有的证明,上面注明本人的详细婚姻及生育情况,由户籍地政府和计生部门办理。 3、未婚未育证明:文件格式,用来证明本人仍处于未婚未育状态,一般由户籍地计生部门盖章出具,民政局也能出具“未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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