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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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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第(三)项、第(九)项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二)物业竣工验收资料;(三)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四)物业质量和使用说明书;(五)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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