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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抚养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承担临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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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免试就近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责令未成年人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人。学校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和法律援助工作。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围二百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等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中小学校园周围一百米范围内设立成人用品、烟花爆竹销售点、商铺,中小学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和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营业活动的,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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