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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出租人:签订地点:承租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条租赁物1.名称:2.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3.质量状况:第二条租赁期限年个月日,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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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出租人:签订地点:承租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条租赁物1.名称:2.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3.质量状况:第二条租赁期限年个月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第三条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租赁物的使用方法:第四条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1.租金(大写):2.租金支付期限:3.租金支付方式:第五条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第六条租赁物的维修1.出租人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承担:2.承租人维修范围及费用承担:第七条因租赁物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天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其计算方法是:第八条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物。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第十条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租赁期届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日续订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租赁期满租赁物的返还时间为: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五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的规定执行。出租人承租人鉴(公)证意见:出租人:(章)承租人:(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签名):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账号:账号:经办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合同编号:出租人:签订地点:承租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条租赁物1.名称:2.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3.质量状况:第二条租赁期限年个月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第三条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租赁物的使用方法:第四条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1.租金(大写):2.租金支付期限:3.租金支付方式:第五条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第六条租赁物的维修1.出租人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承担:2.承租人维修范围及费用承担:第七条因租赁物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天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其计算方法是:第八条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物。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第十条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租赁期届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日续订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租赁期满租赁物的返还时间为: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五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的规定执行。出租人承租人鉴(公)证意见:出租人:(章)承租人:(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签名):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账号:账号:经办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6月6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工商局获悉,《江苏省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示范文本)》正向社会公示,其中对租赁期限、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有了严格规定。此次公示的《示范文本》中,“租赁期限”不仅要求双方自填,且明确到具体日期,还明确了房屋交接时间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对租赁双方都有约束。“之前接到投诉,租房没多久就被物业停电,一查才知道,是二房东趁着快到期把房子转租。”南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示范文本》中不仅要求出租人写明自己的证件类型和编号,还要说明房屋情况,包括房屋权属状况等。在“房屋使用及维修”一项中也规定,乙方(租客)不得改变房屋结构,装饰、装修的需经过甲方(房东)书面同意。此外,在“合同解除”一项中规定,如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分租给第三人的,擅自增加租住人数的,房东都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违约的责任划分也很清楚。《示范文本》中写明,如果房东逾期交房、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金由双方商定;如果租客提前退租、逾期归还房屋、逾期支付房租等,也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免责条款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承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这预防了不足月退租,租金算不清楚的情况。另外,还对中介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中介应该核查房屋权属的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房东或者租客的利益。目前,《示范文本》还在公示阶段,大家如果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向江苏省工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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