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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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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满后,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者取消取保候审。依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决定终止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一般在取保候审到期前15天,负责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做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一些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或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以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或者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1、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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