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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到期后的处理方法: 1、案件显着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不足,无法追究责任,必须决定取消审查。 2、追究责任的,应移送案件或改变...
取保候审期满后,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者取消取保候审。依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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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一般在取保候审到期前15天,负责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做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一些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或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以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或者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到期后,取保候审应及时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在收到决定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或变更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情况。
1、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2、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3、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4、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5、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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