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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需要缴纳个税。个人所得税中,员工取得的夏季高温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用人单位每年6-8月安排工人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60元以上的标准发放津贴,不得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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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抵消高温津贴。
根据2011年《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是指,不符合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不含33℃)这一适用条件的职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确定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享受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并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岗位工种等。
1、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2013〕37号),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最高日气温在35℃以上,含3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户外露天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2、2018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每月158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或者一次性向在职职工发放,不得用实物代替。据悉,防暑降温费用的月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2017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月标准约为158元,4个月合计632元,比去年增加近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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