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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
1.协商(和解) (1)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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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其中员工不均为公务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负责。根据劳动部发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认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事件的专门机构。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事务机构。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二)工会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代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调整。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两人,委员几人。仲裁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副主任由仲裁委员协商产生。
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该地区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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