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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辖权法》规定: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是不适用约定管辖的。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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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是不适用约定管辖的。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也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指引下,在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确定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定。
当发生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时,有以下解决办法:1。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该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文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优先管辖原则。2、对于仲裁结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起诉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提出。
劳动争议管辖规定具体如下:(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事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法。2、特殊地域管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员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3、专属管辖。法律法规规定,某种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例如,在中国国内履行国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另外,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立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二)等级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内普通劳动争议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市内重大劳动争议。(三)转移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自己没有管辖权或管辖权不便的劳动争议事件,转移有权或审理该事件的劳动委员会。(四)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五)涉外管辖:由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签订或履行的,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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