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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辖

2021-10-23
劳动争议管辖规定具体如下:(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事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法。2、特殊地域管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员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3、专属管辖。法律法规规定,某种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例如,在中国国内履行国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另外,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立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二)等级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内普通劳动争议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市内重大劳动争议。(三)转移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自己没有管辖权或管辖权不便的劳动争议事件,转移有权或审理该事件的劳动委员会。(四)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五)涉外管辖:由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签订或履行的,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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