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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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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费用的减交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二、诉讼费用的缓交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一、诉讼费用的减交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二、诉讼费用的缓交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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