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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费用的减交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
一、诉讼费用的减交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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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费用的减交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二、诉讼费用的缓交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减免: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诉讼费用减免: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不可持续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和安置对象;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其他需要减少的情况。人民法院允许减少诉讼费用的,减少比例不得低于30%。
一、诉讼费用的减收根据《缴纳方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减收诉讼费用:1、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生活困难,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继续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惠,配置对象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所4、确实需要减收的其他情况。人民法院承认减免诉讼费用的,减免比例不得低于30%。二、诉讼费用的延期支付根据《支付方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延期支付诉讼费用:1、申请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事故受害者要求赔偿的;3、接受有关部门的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延期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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