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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费用的减交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
诉讼费用减免: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诉讼费用减免: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不可持续的;2、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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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减交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诉讼费用缓交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免交、减交、缓交的手续与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交纳办法》第47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离婚案件诉讼费的减免情形包括以下: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减免诉讼费。 2、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属于可以减免的情形,也可以减免。 3、撤诉的和和解的也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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