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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签订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所在地的用人单位签订流动人口工作目标责任书。离开常驻地异地开展活动的用人单位,自到达现驻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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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卡册,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措施和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部门的监督、检查。
[综合管理职责]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工商登记等相关证照和具体业务时,应当查验流动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定期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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