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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卡册,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措施和奖励、优待;...
[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管辖区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人口同等标准将流动人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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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育龄夫妻权利义务]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管理,享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依法提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失败,不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服务奖励优待]流动人口享受与现居住地居民同等的下列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现居住地的规定休假,休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四)免费获得农村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筛查;(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六)户和农村双女户在子女入学、、、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的照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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