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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职责]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将流动...
[违反规定生育责任]流动人口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部门依照国务院《征收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作出征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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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则]流动人口工作由流动人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技术、医疗机构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部门、卫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隐私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协助查验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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