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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
不动产拍卖,绝大多数为强制委托,其中绝大多数又为司法拍卖,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不动产,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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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后租赁房屋被法院拍卖的话,如果是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但是如果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又将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抵押权。
关于买的房子被法院拍卖应当如何处理,购买二手房,支付了13万多的购房款,还缴交了12万多的房贷款,才发现房子早就被抵押,还被法院拍卖了。近日,梅州市兴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罗某、邓甲、邓乙返还买方陈某、廖某夫妇购房款25万多元。 据了解,罗某与邓某于2006年结婚,婚后生育邓甲和邓乙,两人于2009年协议离婚,约定邓某名下的兴宁市城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即涉案房产)归邓甲和邓乙共同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12月,邓某为了向银行借款,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 2013年11月,陈某、廖某夫妇在不知罗某与邓某已经离婚,且房屋被抵押的情况下,与罗某及其子女邓甲、邓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产。双方约定房屋总价46万元,邓某此前向陈某夫妇借款5万元抵扣购房款,另外陈某夫妇一次性支付8万多元,其余款项均为房贷,由陈某夫妇逐月转账到邓某缴交房贷的账户上,至2015年6月,总共缴交了房贷款12万多元。2013年12月,罗某及其子女将房屋交付给了陈某夫妇。 因借款人邓某违约,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后进入执行,于2017年4月将该房屋拍卖。此时,陈某夫妇才得知在自己购买涉案房产前,该房屋已经被抵押,现在还被拍卖了,两人遂将罗某及其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涉案房产被法院依法拍卖,致使原告无法取得该房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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