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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
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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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期间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后,行政处罚当事人权利主要有: 权利 一、对于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三、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四、对于人民警察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五、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 六、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七、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拒绝缴纳罚款的权利。 八、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控告、检举的权利。 义务 一、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 二、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三、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是下列人员: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行政机关在有效的追责期限内发现其违法行为的,可以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给予其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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