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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享有申辩权、听证权、行政复议权和赔偿权。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来说,...
1、申辩权当事人是行政处罚的承受者,怎么罚,罚多少,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有权进行辩解。专卖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不能因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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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 一、知情权; 二、陈述和申辩权; 3、要求听证权;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索赔权;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权利; 七、投诉或检举权。
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中,对当事人的权利要予以法律保障,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一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这是法律法规确立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陈述是指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地说明和介绍的一种行为;申辩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申述理由和辩解的行为。陈述和辩解是当事人在土地行政处罚中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事先告诉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有条件和可能为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是实行听证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分歧的,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土地行政处罚的重要的救济制度。四是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行政赔偿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过程中,由于违法或处罚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法给予土地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则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行政赔偿的范围、种类和途径,有关法律法规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五是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指的是对同一土地违法行为,不能以同一事实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指的就是罚款。一事不再罚已成为我国行政处罚的一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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