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包括下列资料:(一)初次要求在华设立机构的申请者所在国或地区金融...
外国银行申请在华增设分行的,申请者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者及其在华分行经营情况良好,业绩显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条例》第二条所称“外国的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经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认可并受到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连同审查意见转报中国人民银行。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或总经理,合资、独资机构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第三十三条所称“高层管理人员”系指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或具有相应职权的管理人员。设立合资、独资机构时,对拟设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书由各出资机构法定代表签署。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34人已浏览
1,231人已浏览
5,965人已浏览
3,1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