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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在正式开业前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完成下列工作:(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存款、、汇兑、外汇交易、财务及投资管理等...
外资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一般应在2年以上。外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经营性管理职务。外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职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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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六条所称“有关资料”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外资金融机构提供的其他统计资料。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中国XX的规定,每季度末将跨境大额资金流动和资产转移情况报送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
《条例》所称“(副本)”(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授权书”、“总行对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等均需经所在国认可的机构或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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