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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加工承揽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
是的。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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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交付的当地当时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报酬标准。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因此,承揽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等内容,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利用自己的设备、劳动为其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协议。
根据你描述的基本情况,可以判断:1、加工承揽合同依法成立,未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形式合法,受法律保护。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为合同的内容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后者为合同的内容何时开始约束合同当事人的问题。本案中,合同是成立的,在效力上是有效合同,这一点完全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有没有开始约束合同当事人,就要看合同的约定的生效条件了;2、本律师认为,本合同的在第一次2万元的承兑汇票交付时,合同开始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约定了24万30%的预付款,预付款到账之日起生效,应理解为全额到账,但是本案中,承揽人基于定作人的第一次2万元的承兑汇票交付行为的信任开始了加工行为,并作出了履行合同的准备,随后又收到了定作人的2万元承兑汇票【虽承揽人的人员在上注明了货款,仍应理解成本合同的预付款(预付款本身也也称作“预付的货款”,只是货款的预先支付而已)。】,介于两次定作人的给付,实际上,定做人已经支付了全部预付款的55.56%(即4万/(24万*30%)),定作人应按照比例计算,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即本合同,定作方应按照13.33万元的合同总价履行合同义务,即还应支付9万元的货款,并提走相当于13.33万元的货物,同时还应承担因过错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即相当于10.67万(24万-13.33万)未提走货物的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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