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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既、未遂的标准不仅看是否有容留卖淫女的行为,且应有证据证明卖淫女和嫖客之间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协议,无论性行为是否真正发生,都应认定容留行为...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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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虽然是行为犯,但行为发展亦有一个过程,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既遂。认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显然是将介绍卖淫罪界定为举动犯,而不是行为犯,因而不正确。那么,如何确定介绍卖淫罪的既遂形态呢?笔者认为, 首先,必须实施向嫖客方介绍卖淫者、向卖淫方介绍嫖客的行为,以达到介绍卖淫的目的。在这一阶段上,犯罪正处于着手实施的程度。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使双方达成合意,即卖淫者同意卖淫、嫖客接受卖淫。到此阶段,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已经完成,此时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介绍卖淫罪未遂的界定,目前,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将本罪界定为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对于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误解了立法宗旨。首先,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介绍卖淫罪必须以发生某种特定结果,即出现“实施卖淫”的结果,才构成犯罪或构成既遂的必备条件;其次,结果犯所要求之结果,是特指法定的危害结果,而不是其他任何后果。“实施卖淫”之于介绍卖淫罪,只能界定为一种“后果”,这种后果本身并不是本罪法定的危害结果。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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