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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继续工作。工厂搬迁(通常指异地搬迁)是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员工有权拒绝随行搬迁。因此,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根据员工提供的服务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终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搬迁,不一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在于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需要结合以下几点综合判断:一、《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工作地点不能变动”“变动工作地点需协商一致”等确定了唯一工作地点的约定若《劳动合同》中有上述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固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自愿对自己的管理权利进行限制,是有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搬迁后,用人单位在事实上履行不能,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厂房旧址与搬迁的新址地理位置距离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旧址、新址的地理位置也是衡量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标准之一,若两处位置相隔不远,劳动者通过交通车、公交车等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到达新址上班,属于合理工作地点变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服从安排,到新址上班,发函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属于自动辞职,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搬迁的用人单位是否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如果用人单位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采取开通交通车、修建职工宿舍、发放交通补贴等方式向劳动者提供工作便利与工作环境,在地理位置合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搬迁安排。
单位搬迁16公里,如果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一般没有赔偿;如果无过错性辞退劳动者的,有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一年,能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如果被违法解约的,则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可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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