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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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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上农村居民转户后,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可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2、鼓励“农转非”的居民,在依法的前提下,通过转让、转包、转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3、鼓励“农转非”居民自愿推重承包土地,可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所以你们之间土地的流转方式因缺乏国家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对方破坏土地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议: 第一、向对方发律师函,要求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如果对方拒不恢复,则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3号)第四条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因此,企业土地收储若是属于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的,其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贷:递延收益借:累计摊销营业外支出贷:无形资产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若企业土地收储不是属于公共利益进行搬迁的,其账务处理如下:收到补偿款: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土地:借:营业外支出累计摊销贷: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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