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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股东原出资中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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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分为内外两种: ( 1)内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2)外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承担。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虚假实收资本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验资证书。股东原投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应当重新核实,验资机构应当出具验资证书。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虚假投资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补充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补充。但除另有约定外,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非货币性投资财产贬值的,投资者不承担虚假投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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