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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分解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并进...
[用语解释]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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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调节与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执行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和国家生育服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育龄夫妻依法再生育的,怀孕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再生育证。
本省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建设、安全、运营以及机场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机场的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按照《江西省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和国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鼓励、支持机场发展。机场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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