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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xx第22条包含哪些内容?

2022-09-10
[生育调节与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执行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和国家生育服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育龄夫妻依法再生育的,怀孕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再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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