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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分解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并进...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鼓励、支持机场发展。机场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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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则]流动人口工作由流动人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违反规定生育责任]流动人口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部门依照国务院《征收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时,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核实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等相关信息。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均在本省行政区域,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确定。流动人口因违反规定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现居住地乡镇街办职责]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流动人口宣传教育;(二)查验流入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采集相关信息,进行服务登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档案;(三)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四)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五)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网点,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监督检查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和有关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七)依法处理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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