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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2-09-14
(出海船舶边防证件)依照国家有关船舶登记、检测等规定,已向海事、农业等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的本市船舶出海航行作业的,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未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外省市船舶进入本市沿海水域从事江海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本市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前两款规定的船舶未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不得出海航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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