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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应当在地面沉降防治年度计划的地下水开采方案中明确。除战备、应急备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在自...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布、开采状况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确定本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禁止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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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通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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