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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45日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天。《劳动争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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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根据现行《条例》的规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事件,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的情况下,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将申诉书的复印件送达被告人,构成仲裁庭的劳动争议仲裁事件从构成仲裁庭之日起60天内结束的事件复杂需要延期的情况下,通报仲裁委员会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这样计算,从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到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全过程的期限一般为74天(7次7次60次),而且对于复杂的事件,经认可,可以延长30天,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
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依据《劳动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根据现行《条例》规定,对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样算下来,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开始,到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决,全程期限一般为74天(7+7+60);而且,对于复杂案件,经过批准,还可以延长30天,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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