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存在克扣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单位拖欠工资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你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直接申请仲裁。
1、厂方克扣工资是不合法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克扣工资的,除了应当支付被克扣的工资以外,还要赔偿被克扣工资的25%的赔偿金。 2、关于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的一般时效的时间是两年。但是,这两年的起算时间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开始的两年,不知道的或不可能知道的,就不应该算。比如,厂方一直说会补发的,那这样就不算过,但要有证据。 3、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你母亲所在的单位也不能逃避,提供社保应该到退休。 4、你母亲属于职业病。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职业病范围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动人事管理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职业病名单 一、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 磷化铝) 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 10砷化氢中毒 11氯气中毒 12二氧化硫中毒 13光气中毒 14氨中毒 15氮氧化合物中毒 16一氧化碳中毒 17二硫化碳中毒 18硫化氢中毒 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0工业性氟病 21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2四乙基铅中毒 23有机锡中毒 24羰基镍中毒 25苯中毒 26甲苯中毒 27二甲苯中毒 28正乙烷中毒 29汽油中毒 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1二氯乙烷中毒 32四氯化碳中毒 33氯乙烯中毒 34三氯乙烯中毒 35氯丙烯中毒 36氯丁二烯中毒 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 苯)中毒 38三硝基甲苯中毒 39甲醇中毒 40酚中毒 41五氯酚中毒 42甲醛中毒 43硫酸二甲酯中毒 44丙烯酰胺中毒 45有机磷农药中毒 46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47杀虫脒中毒 48溴甲烷中毒 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 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1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 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二、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炭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三、物理因素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局部振动病 6放射性疾病 (1)急性外照射放射病 (2)慢性外照射放射病 (3)内照射放射病 (4)放射性皮肤烧伤 四、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五、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六、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烧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七、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八、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九、其他职业病 1化学灼伤 2金属烟热 3职业性哮喘 4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5棉尘病 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7牙酸蚀病 浙江省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2006年08月08日本文访问次数:15 浙江省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决定把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就此,我省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职工多了一道“护身符”。 浙江省政协提案委员会8月4日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重点提案办理会,作为会办单位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周坚在会上透露,今后,有职业病危害企业的职工要全部纳入工伤社会保险范围,以确保劳动者在遭遇职业伤害后能得到及时救治,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 目前,我省共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体检及诊断资质认定机构83家。 据省卫生厅副厅长杨敬介绍,目前从事艰苦的、职业危害严重的劳动者多数为外来务工人员,由于严重缺乏职业病防范意识,加上企业用工制度不完善,没有为他们办理医疗保险等原因,外来务工人员日益成为职业病的高发人群。
可以到唠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5人已浏览
275人已浏览
358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