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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学生等,具体如下: 1、各级国家机关、党、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2、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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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医疗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即通常所说的“三大目录”。符合”三大目录“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范围,用人单位参保的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单位支付。 2、一般来说,在制定"三大目录"时已充分考虑到工伤职工的医疗需求,保证工伤职工治好病康复起来基本都没问题。社会保险有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和原则,保基本。因此,不可能让工伤职工都住豪华病房,用进口高级药,是有标准的。 你可以住高档病房,但是超出标准的部分个人承担,单位也没理由替你承担。要不然,工伤职工都用贵药,都住好病房,住进医院里就不打算出来了,哪个单位负担得起。超出”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行承担。如有争议,可找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 三、
(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内校内,校外医疗费用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内):≤1万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1万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内校内,校外医疗费用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内):≤1万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1万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3)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4)退休人员和医疗护理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南京将从2013年起取消公共医疗。从2013年1月起,南京将取消公共医疗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制度政策,统一保险缴费,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办理流程,统一医疗服务。据报道,目前南京有330万名员工参加企业医疗保险,约20万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将像企业参保人员一样,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就医,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和重疾医疗救助的疾医疗救助的享受相应待遇。同时,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各参保单位除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外,还可以单独设立补充医疗保险。此前,江苏省除南京以外的12个省辖市已取消公共医疗。
农村医疗费报销范围:门诊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住院报销范围: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大病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免责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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