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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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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超出的部分即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对于转租期限的约定不能超过承租人租赁房屋的剩余租赁期限,即转租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否则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此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承租人与出租人续约,将原租赁期延长,此时超出原租赁合同的转租行为的瑕疵已经消除,可视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租期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租赁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如在合同中未约定租期的,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存在剩余租赁期限的问题,承租人当然可以转租。此外,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将房屋再转租,这一行为在现实中较为普遍,再转租行为完全符合转租的法律特征,也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转租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超出的部分即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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