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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4条规定,帮助劳动者在帮助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帮助劳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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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装修意外中的责任认定一般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如果业主是直接雇佣装修工人进行装修,那么业主和装修工人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装修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业主选择具有相关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或者工程队,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装修工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装修公司或工程队承担。但若业主选择不具备相关装修资质的工程队,装修工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施工队要承担主要责任,业主承担相应的选任过失赔偿责任。
可以向叉车方主张民事赔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送货至业务单位,被叉车碾伤,可以向叉车方主张人身伤害赔偿,同时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分两种情形,一是装修公司开展家装。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受伤属于工伤,其责任由装修公司承担,房东因为和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只要受伤和其提供的材料等没有关系,房东不需要承担责任;二是房东直接和工人或包工头签订合同,那么此时工人和房东之间是雇佣关系,责任应该由房东承担,但是如果有包工头的,包工头应该和房东共同分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按连带责任处理。对于第一种情况,打官司只能起诉公司,有公司承担工伤责任;第二种情况,打官司时最好将房东和包工头一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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