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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装修意外中的责任认定一般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如果业主是直接雇佣装修工人进行装修,那么业主和装修工人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装修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业主选择具有相关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或者工程队,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装修工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装修公司或工程队承担。但若业主选择不具备相关装修资质的工程队,装修工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施工队要承担主要责任,业主承担相应的选任过失赔偿责任。
装修工人在施工中受伤,究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考察业主与装修公司在法律上是何关系,装修公司本身及其与工人的关系在法律上性质如何。由于我国的家庭装饰市场比较混乱,施工中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这个问题的解决往往会出现复杂的情况。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是业主“雇用”了装修公司。其道理在于,业主是将自己的装修任务打包给装修公司,由其组织力量施工,业主支付的价款包含了装修公司的工资和利润。那么,装修公司是为自己的经营利益而工作,就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和经营风险。这是对业主非常有利的一点。 但需要业主落实的一点是,这家公司是不是一家法律意义上的装修公司:有没有营业执照?有没有装修资质?家庭装修虽然工程量较小,但也是一种施工活动,也难免发生像本案这样的安全事故。为此,我国规定,家庭装修也要委托给有装修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依据法律,施工企业应当为其工人缴纳工伤保险等法定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的损失便可以由保险机构或施工企业赔偿,业主完全不用担心。造成工期拖延的,照样可以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如果这家公司是个临时拼凑的施工队,没有任何资质,施工安全缺乏任何保障,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业主选择这样的施工队施工,可能就要根据其过错与装修队共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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