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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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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我司前面与员工签到订的合同上明确:解除或终止合同,公司均对员工发放每年1个月的生产活补助金。后面的合司改为:公司解除合同,才需发放补偿金。事实上:2002年底之前,任何人离开公司均有补偿。因为2003年5月13日,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发出后,公司以及劳动局均认为合同终止,公司不用支付任何补偿金,事实上亦是这样做的,已有部分工作十多年的员工被廹离厂。说起来真让人愤慨!为什么我不在2002年离开公司?多工作2年,反而什么也没有,难道国家的政策说变就变,不需要承上启下,亦不需对以前有任何负责吗?这不是工会讨论的问题,因为合同上有规定:本合同条款按国家和省的最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问我们还有救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有以下标准: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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