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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债的法律依据

2025-01-23
1、关于债权人的权利。在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因此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然而,在债务加入关系中,两个债务互相排斥,这意味着债权人仅享有一个债权。因此,如果第三人或者原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偿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归于消灭。 2、关于原债务人的责任。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原债务人可以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相反,原债务人仍然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还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关于第三人的责任。当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后,他将成为债务人,并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务被认定为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此外,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范围应以第三人承诺时债的内容为限,并包括从债务以及相应的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债务人放弃抗辩,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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