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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债权代位权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人代位...
行使债权代位权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人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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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 如果两项债权其中一项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的无效、被撤销是由次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则债权人仍可行使代位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只要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怠于行使”。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附条件的债权,条件成就前,效力尚不发生,鼓无代位权成立之可能。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为必要条件,因为有些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之时正是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届满之时,若要求债权人债权到期,则已无代为之可能。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债务人的财产若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自无代位之必要。
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点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③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④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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