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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支付了市场对价的军产房。这种情况下的军产房是类似于经济适用房来销售的,在征得军队总后勤部的批件后可以将房产过户登记给购买方,购买方从...
所谓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一般不分割军事产房的所有权。如果该房屋由军事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用户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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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的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对军产房进行所有权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人对“军产房”只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军人配偶一方只能要求对方给予住房的经济帮助,不能要求分割“军产房”。
离婚时房地产增值的分割: 1、婚前个人财产全额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婚姻财产增值部分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购买个人财产贷款,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由房地产登记一方补偿另一方。
02-08年房产的增值部分,您的配偶是没有权利分割的。但事实上由于您08年没有出售房产,所以对房屋的价值是无法评估的。由于判决依据必须是真实可确定的,所以不能以同类地区某一套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来衡量您所有的房屋,而只能以02年的购房家和离婚时的房屋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房屋的增值比例,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考虑增值比例)作为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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