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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否已提供给本人作为有效文件

2024-1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如果劳动合同没有被赋予应有的受众,即员工个人手中,那么这样的行为并非毫无效力。员工完全有权利向相关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告发。 对于劳动合同失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用人单位抛开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完全无视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其次是用人单位采用欺骗、威胁等手段乃至趁人之危,强迫或诱导对方在违背真正意图的情况下签署或修改劳动合同;最后就是超过了法律、行政规范所允许的最高限度规定,即违规操作的现象。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存在上述问题,员工有權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确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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