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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允许掉头的地点...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牌证:(一)因办理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二)因办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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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相关责任人员一千元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三)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及安全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九)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除依法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到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一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二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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