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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允许掉头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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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那么多条。最后一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处理,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客车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汽车不得超过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80公里。同向有两条车道,左侧车道最低速度为每小时100公里,同向有三条以上车道,最左侧车道最低速度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最低速度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3.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4.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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