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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事后不予追认的可以收回房权;未经房屋按份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对自有份额有效,超出其份额的处置无效...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共有人未同意出售,一般认定无效。因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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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但是符合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那么是有效的。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这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形进行分析。第一,如果房产证上明确记载了共有权人的,则对于共同共有而言,未经另一方同意的,该方事后也不认可该交易的,则房产买卖合同是无效;如果是按份共有,如果房产可以有效分割的,则对于签署方所享有的房产份额的处置是有效的,如果合同中处置的是整套房产,则其他共有权人事后不认可,对超出其份额的处置是无效的。由于现实中,一套房产难以按份分成独立的可供使用的空间,因此,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合同在客观上也无法履行。第二,对于夫妻,这种法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的情形,虽然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具备上述条件的,买卖是有效的,否则,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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