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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未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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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印章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的审核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并做好备案登记。涉及村集体贷款、土地山林承包、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村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印章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核后方可使用。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数量,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事务管理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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