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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有哪些内容

2022-09-10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对村民委员会实施下列行为:(一)强制参加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二)摊派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承担的行政职责;(三)强制村民委员会参加与其职责不相关的会议或者协会、研究会等;(四)无偿占有、使用或者低价收购村集体经济的土地、财产和资源;(五)截留、挪用、拖欠、侵占政府拨付或者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六)强行推销商品、商业保险,征订报刊、书籍;(七)其他增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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