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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见的有婚假、产假等,但生活中这些权益并不都能得到保障。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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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63号)精神,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运城市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下列标准增加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2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245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700元的补齐到170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种情况。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3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3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064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79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9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68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88元;其他供养亲属低于516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16元。以上是山西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相关法律知识,不懂请咨询专业律师。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于每年7月1日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幅度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之和,即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
1、工伤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受伤前的标准,按月支付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山西最新工伤补偿工资基数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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